支付命令事由
B先生被社區管理委員會催繳6年的管理費,但他認為這些費用應由先前租屋的房客支付,所以憤而採取不繳不認的抗議手段,一直拖欠著未繳。於是管委會決定動用法律手段,向法院聲請對B先生發支付命令,希望能夠迫使他償還這筆欠款。
諮詢過程與建議
當B先生收到支付命令時,他感到非常生氣,無法接受自己需要支付這筆高達 8 萬多元的管理費。他表示,當時他並未住在該社區,實際上住在公寓的人是他的房客,所以根據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管委會應當向他的房客催討這筆錢才對。
我們的客服專員了解B先生的不滿,當B先生向我們的客服專員抒發心情後,我們先要求他提供社區規約和租賃契約,然後再向他詳細解釋相關法律。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有繳交管理費義務的人是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同時,第 3 條規定,住戶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因此,根據這兩條規定,房客有繳交管理費的義務。
然而,B先生提供的社區規約中,明確規定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如果所有權人和房客已經約定管理費由房客繳納,而房客未能按時繳納管理費,則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社區規約的規定會優先適用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此,管委會有權要求B先生清償房客所欠下的管理費。
不過,有一個部分是對B先生有利的,就是管理費的時效只有 5 年。因此,對於 5 年前的管理費,B先生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並拒絕支付。
最終結果
B先生根據客服專員的指導向法院提出異議,並主張拒絕支付 5 年前的管理費,因此他可以減少支付將近 2 萬元的款項。此外,由於租約上有約定承租人需支付管理費,但承租人未繳納,使得B先生需要支付這筆費用,因此我們還幫助他向房客追討這筆欠繳的費用。最終,B先生成功收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