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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費,也稱為公共基金,是指由社區內的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每月繳納一定數額的費用,用於維護社區設施、管理、維護等費用。這些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清潔費、保安費、維修費等。管理費的繳納對於維持社區的正常運轉和住戶的生活品質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管理費也是一種債權,所以也有時效問題,那管理費時效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管理費的性質
債權的請求權時效期限,一般為 15 年。但法律亦有規定特定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 2 年或 5 年,其中管理費即屬於此類請求權之一。由於管理費屬於定期給付的債權,每月定期反覆支付,其時效規定明文規範在民法第 126 條。
管理費的時效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第 126 條規定,定期給付的債權包括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 1 年或不到 1 年的定期付款。對於這些債權,每期付款的請求權需要在 5 年內有效行使,否則將消滅。管理費也屬於這種定期給付的債權,因為每月都需要繳納,所以其請求權的時效規定也適用於民法第 126 條,時效規定比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期限短,需要特別注意。
時效抗辯的適用情形
時效抗辯是指債務人可以依法拒絕對於已超過法定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付款責任。在管理費的情況,如果管理委員會要求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支付超過 5 年的管理費,那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可以依法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支付相應的欠款。但如果在 5 年內曾經發生時效中斷的情況,例如管委會曾經聲請調解、聲請發支付命令等,那麼時效的計算會重新起算。
應如何保障管理費的收取
為了保障管理費的收取,建議採取以下措施:一、加強社區規範,制定明確的管理費繳納規則,避免紛爭發生;二、及時催繳,對逾期未繳的管理費債務進行及時的催繳;三、儘早提起訴訟,避免超過時效,確保欠繳的管理費能夠及時追討。同時,社區管理委員會或保全公司應留存好每一期的管理費繳納記錄和收據,以便在必要時提出證明。
結語
總之,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的管理費超過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管理委員會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不過,在此之前,應當留意時效,避免逾期無法收回管理費。相反的,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被管委會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催討管理費時,如果有超過5年以上的欠款,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然而,管理費是社區公共事務維護的必要費用,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建議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還是依法律和社區規約按時繳納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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