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聲請被駁回-債務人死亡案例分析

近日,南投地院駁回一件支付命令的聲請,該案件的債權人是某電信公司,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然而,法院最後以裁定駁回了該聲請,以下為詳細分析。


案情概述


債權人在 112 年 3 月間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清償積欠的電信費。然而,法院在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後得知債務人已於 111 年 5 月 5 日死亡,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因此,將本件支付命令聲請駁回。


裁定分析


當事人能力

「當事人能力」是指在訴訟程序中能否以當事人身分參與訴訟的資格,一般以有無權利能力為標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才有當事人能力。也就是說,只有具備權利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才有參與訴訟的資格。

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是人身法律地位的基礎,它使人可以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開始,直到死亡為止,而且不能被放棄。法人也有權利能力,但是法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受到法律限制的,而且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獨享的權利和承擔義務,例如婚姻、繼承等。

訴訟當事人死亡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如果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除了情形可以補正之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在被告死亡的情形,因為無法補正,所以法院就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相同的,如果是債務人死亡的情形,法院就會裁定駁回債權人的支付命令聲請。


結語


這案例提醒大家,在聲請支付命令時,可以的話,最好可以先確認債務人的情況,像是有沒有變更戶籍、是否還在世等,減少聲請被法院駁回的風險。但如果已經與債務人失去聯繫,無法確認情況時,也只能依舊有資訊先聲請了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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